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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來源:中國新聞周刊

  曾吸引流量的三人被封做法

  如今成為重點打擊對象

  近日,浙江證監局的貨大天一紙處罰決定書震動投資圈——雪球平臺大V“金浤”(金永榮)因“搶帽子”操縱證券市場,被罰沒超8300萬元,三人被封加拿大pc28点数字并處3年市場禁入。貨大天次日,三人被封雪球平臺迅速響應監管專項行動,貨大天一日之內永久封禁22個活躍大V賬號,三人被封網傳的貨大天“帶貨四大天王”中三人遭封禁。

  作為投資社區,三人被封雪球公布四大整治重點:打擊過度炒作誘導跟風、貨大天打擊非法咨詢違規導流、三人被封打擊團伙化操控、貨大天打擊編造虛假信息。三人被封被永封的貨大天賬號多涉及“游資戰法”“帶隊曬盤”等行為,這些曾吸引流量的三人被封加拿大pc28点数字做法如今成為重點打擊對象。

  這場整治背后,是國家網信辦與中國證監會聯合開展的“涉資本市場虛假信息專項整治”的關鍵戰役。雪球的整治也標志著,投資社區從“流量擴張”轉向“合規發展”,從“內容自由”轉向“責任明晰”。

  8300萬罰單和22個永封賬號,不僅震懾違規者,更有可能重塑行業生態。

  財經大V的流量與影響力

  作為雪球“金浤”賬號運營者,金永榮早在2024年9月初粉絲量級就已形成影響力,憑借平臺薦股積累超10萬粉絲,單篇薦股文章最高閱讀量達808萬次。

  他并非僅在單一平臺發力。其不僅長期以該賬號發布薦股文章,同時布局淘股吧、微信公眾號、小紅書等多平臺賬號聯動宣傳,還通過參與實盤比賽、直播分享選股邏輯等方式,持續積累名氣與受眾。

  長期炒股的牛散張磊告訴《中國新聞周刊》,他經常和這些有影響力的財經大V互相交流,不少人在這兩年的投資熱潮中開始“做流量”,很多資本市場所謂“調研信息”源頭都來自大V,然而信息的真實性存疑。

  隨之而來的則是反向交易。金永榮被曝光,在不到一年的時間,瞄準“啟迪環境”“路維光電”“光華科技”等32只股票,在公開發文推薦的當日或次日,通過控制賬戶組進行大量反向賣出交易。以當日及次日賣出口徑統計,其累計交易金額達6.31億元,非法獲利共計4162.39萬元,部分股票甚至在薦股發帖十幾分鐘后就被火速清倉。

  浙江證監局的處罰不僅依據雪球平臺提供的閱讀量數據(單篇最高808萬次),更首次在處罰文書中明確寫入“根據滬深交易所測算,案涉薦股文章對相關股票價格和成交量有較大影響”。匯生國際資本有限公司總裁黃立沖認為,雪球后臺數據(發帖時間戳、閱讀量、互動等)是監管認定“影響力”與“主觀故意”的關鍵證據,但不是唯一核心;真正的“核心”是平臺數據 + 交易所測算影響 + 賬戶逐筆交易時序三者閉環疊加,形成可復核的操縱證據鏈。

  黃立沖還提到,浙江證監局不僅引用平臺數據,還寫到“根據滬深交易所測算,案涉薦股文章對相關股票價格和成交量有較大影響”。這意味著“影響力”不是只看閱讀量,而是被進一步落到市場反應層面。

  平臺治理迫在眉睫

  雪球宣稱是“投資社區”而非咨詢機構,但在此次整治行動之后,平臺責任被擺在了臺面上。

  一位雪球博主告訴《中國新聞周刊》,一個賬號從零做大并非易事,沒有哪個平臺會樂意做“封殺”行為。實際上,國內所有內容平臺目前對財經賬號的管控都日趨嚴格,一般都會用AI審核再輔助人工審核,確認沒有敏感詞等內容。

  黃立沖指出,平臺“去薦股化”任務確實越來越重。內容確實正在被用作影響交易的杠桿,這種杠桿在網絡時代具備低成本、快擴散、可復制的結構性風險。對平臺而言,這不只是內容治理,更是對“無資質薦股、付費加群引流、分成跟投、虛擬盤詐騙、編造虛假信息”等鏈條的切斷。

  從各互聯網平臺來看,包括螞蟻、抖音、騰訊等平臺均有日常監測與處置舉措,近期也加強了處置力度。日前,抖音上線了《抖音社區財經行業公約(試行)》,明確規范了財經行業違規行為的治理標準。抖音嚴厲禁止財經領域的各類違法違規、虛假誤導等行為,禁止發布無可靠信源、內幕消息炒作、保本保息虛假宣傳等誤導性信息,避免相關內容對用戶造成不良影響與財產傷害。

  各平臺都在識別“炒股大師”的同時,財經博主們已開始關注自身合規性。黃立沖在部分投資社區也擁有賬號,但他一直把合規當成內容生產的“底層操作系統”,舉例而言,內容只做公開信息的解釋與風險提示,不做“買入/賣出指令”;把“表達觀點”和“交易行為”硬隔離,此外還會將重要結論保留可核查依據與時間戳,寧可慢一點,也不留灰度。

  金永榮案的最大警示在于,證券違法的追責也正從單一處罰轉向“行政、刑事、民事”三位一體的立體體系。上海中聯(北京)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邢龍對《中國新聞周刊》提到,從行政處罰角度來看,根據浙江證監局發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,金永榮面臨的行政責任是被沒收違法所得4162.39萬元,并處以同等金額罰款,罰沒總額合計8324.78萬元,同時被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。

  邢龍同時指出,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刑事處罰不以行政認定及處罰為前置條件。已受過行政處罰的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達到入罪標準的,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,避免“以罰代刑”。在民事賠償方面,最高法、中國證監會正在推動出臺操縱市場民事賠償司法解釋,多地法院已通過一系列標志性案件,在因果關系認定、損失計算等方面積累了有益經驗,為受損投資者提供了尋求救濟的途徑,也預示著未來這方面的法律保障將愈發完善。

  記者:孟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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